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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的專利種類有三種:發明、新型、設計專利。

當發明人、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就其創作提出專利申請,且經審查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後,國家將其技術公開,並給予專利權,賦予在一定期間內的權益保護,這種權利就是專利權。

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,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其發明、新型及設計之創作的權利

1.專利權保護

2.提高市場競爭力

3.增加品牌收益

4.法律保障與糾紛防範

5.增加公司價值與品牌形象

專利申請權人,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,原則上是指發明人、新型創作人、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。專利申請案如由不具申請權之人提出,可構成撤銷專利權之事由。

  1. 申請人基本資料
  2. 發明人基本資料
  3. 技術內容
  4. 專利範圍
  5. 圖式

關於專利申請所需時程,請見網頁下方列表。

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發明、新型或設計,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。所稱職務上之發明、新型或設計,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、新型或設計。

受雇人於非職務上完成之發明、新型或設計,其專利申請權屬於受雇人。但其發明、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,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,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、新型或設計。

在外國已公開的專利和技術,除了依法主張優先權外,在我國申請專利會因為已經喪失新穎性而不會被核准。

專利採屬地主義,申請人雖已向外國申請專利,如想在我國受到專利保護,仍應該向我國申請專利。
惟外國申請案已公開或已核准公告後才向我國申請者, 將喪失新穎性。

赴目標國家或地區申請專利,需避免因自己申請前之公開,導致喪失新穎性。 申請外國專利,通常需委任當地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人辦理。此外,如已在國內申請專利後,有向國外申請專利的必要時,儘快向國外提出申請並主張臺灣基礎案的優先權。 

方式一:直接申請各國專利

優點:
1.可靈活運用專利權


缺點:
1.成本較高(需支付每國代理費與政府官費)。
2.管理不易(包含時程控管、各國流程管理)。

方式二:主要途徑–PCT 國際專利申請(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)

要先強調,PCT 不是「一張專利通行全世界」,而是讓你先提交申請並獲得約30個月的時間來決定你要進入哪些國家(進入「各國國家階段」)。


優點:
1.可爭取時間多約30個月的時間,確定專利目標市場
2.送出後,可獲得國際專利檢索報告
3.僅需要一份申請書


缺點:
1.仍須逐一進入國家階段、通過當地審查
2.台灣並非PCT國家,需要到PCT國家申請母案(常見是中國)

適合族群:

1.想擴展多國市場但尚未確定目標國
2.新創公司需保留專利權利以利募資或合作談判者
3.技術尚在研發中、需時間整合與優化者

不建議群族:
1.只想申請1~2個國家者(直接申請反而更快)
2.急需快速取得專利權利進行訴訟或授權者

臺灣專利

發明專利:12-36個月
新型專利:4-6個月
設計專利:12-14個月

中國專利

發明專利:14-36個月
實用新型專利:6-12個月
外觀設計專利:5-8個月

美國專利​

發明專利:20-36個月
設計專利:13-16個月

日本專利

發明專利:16-22個月
新型專利:4-8個月
設計專利:4-10個月

馬來西亞

發明專利:34-50個月
新型專利:40-60個月
設計專利:12-16個月

新加坡

發明專利:15-30個月
設計專利:10-15個月

PCT專利合作條約

EPC歐盟專利公約